天津市北辰区永鑫吉泰货运代理服务中心
根据我国汽车企业混合式生产计划组织的特点,生产计划的管理信息化也必须能够满足这种混合式生产计划的管理需求,即能够支持大批量生产线的管理模式,又能够支持多品种小批量生产的管理模式。
货代业运输托运审批登记手续审批登记程序
(一) 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货代业运输托运审批登记手续审批登记程序必须取得外经贸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
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1.申请书,包括投资者名称、申请资格说明、申请的业务项目;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基本情况、资格说明、现有条件、市场分析、业务预测、组建方案、经济预算及发展预算等;
3.投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
4.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5.企业章程(或草案);
6.主要业务人员情况(包括学历、所学专业、业务简历、资格证书);
7.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各投资者的验资报告);
8.投资者出资协议;
9.法定代表人简历;
10.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运单)样式;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函(影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1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表1(附表1)(附表从略-编者);
13.交易条款。
以上文件除3、11项外,均须提交正本、并加盖公章。
(二)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该审核包括:
1.项目设立的必要性;
2.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申请人资格;
4.申请人信誉;
5.业务人员资格。
(三) 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后,应将初审意见(包括建议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域、投资者出资比例等)及全部申请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款的时间要求,报外经贸部审批。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经贸部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1.文件不齐;
2.申报程序不符合要求;
3.外经贸部已经通知暂停受理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申请。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经贸部经过调查核实后,给予不批准批复。
1.申请人不具备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资格;
2.申请人自申报之日前5年内非法从事代理经营活动,受到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3.申请人故意隐瞒、谎报申报情况;
4.其他不符合《规定》第五条有关原则的情况。
(六) 申请人收到外经贸部同意的批复的,应当于批复之日起60天内持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正本),凭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介绍信到外经贸部领取批准证书。
(七) 企业成立并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1年后,可申请扩大经营范围或经营地域。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经过审查后,按《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向外经贸部报批。
企业成立并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1年后,在形成一定经营规模的条件下,可申请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并由该企业持其所在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务院部门在京直属企业持外经贸部的征求意见函),向拟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不合计划单列市)进行申报,后者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外经贸部报批。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母公司或总公司。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设立非营业性的办事机构,必须报该办事机构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管理。
(八) 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款、第二款提出的申请,除报送本细则第十二条中有关文件外,还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1.原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批复(影印件);
2.批准证书(影印件);
3.营业执照(影印件);
4.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表2(附表2,设立子公司的为附表1)(附表从略--编者);
5.经营情况报告(含网络建设情况);
6.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
7.上一年度年审登记表。
(九) 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人收到同意的批复后,应当于批复之日起90天内持总公司根据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增资后具有法律效力的验资报告及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正本),凭分支机构所在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介绍信到外经贸部领取批准证书。
(十) 申请人逾期不办理领证手续或者自领取批准证书之日起超过180天无正当理由未开始营业的,除申请延期获准外,其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资格自动丧失。
(十一) 外经贸部可以根据国际货运代理业行业发展、布局等情况,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受理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申请或者采取限制性措施。
外经贸部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告。
(十二)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发生以下变更,必须报外经贸部审批,并换领批准证书:
1.企业名称;
2.企业类型;
3.股权关系;
4.注册资本减少;
5.经营范围;
6.经营地域。
发生以下变更,在报外经贸部备案后,直接换领批准证书:
1.通讯地址或营业场所;
2.法定代表人;
3.注册资本增加;
4.隶属部门。
(十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持批准证书向工商、海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任何未取得批准证书的单位,不得在工商营业执照上使用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或与其意思相同或相近的字样。
年审和换证
(一) 外经贸部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实行年审、换证制度。
(二)外经贸部负责国务院部门在京直属企业的年审及全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换证工作。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含国务院部门直属企业及异地企业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年审工作。
(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向其所在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部门在京直属企业直接向外经贸部)报送年审登记表(附表3)(附表从略--编者)、验资报告及营业执照(影印件),申请办理年审。年审工作的重点是审查企业的经营及遵守执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企业年审合格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在其批准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
(四)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企业必须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的60天前,向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申请换证。企业申请换领批准证书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1.申请换证登记表(附表4)(附表从略-编者);
2.批准证书(正本);
3.营业执照(影印件)。
(五)企业连续3年年审合格,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的30天前报送外经贸部,申请换领批准证书。
(六)行业主管部门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换证时应当对其经营资格及经营情况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批准证书:
1.不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
2.不按时办理换证手续;
3.私自进行股权转让;
4.擅自变更企业名称、营业场所、注册资本等主要事项而不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七)企业因自身原因逾期未申请换领批准证书,其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资格自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自动丧失。货代业运输托运审批登记手续审批登记程序,外经贸部将对上述情况予以公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上述企业予以注销或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丧失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如欲继续从事该项业务,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如何防范询价采购运输托运商业贿赂行为
在实际工作中,“询价采购”方式是常用的一种采购方式,如何防范询价采购运输托运商业贿赂行为,特别是在县一级,有 80%以上的采购业务是通过询价方式实施的,而“询价采购”,其操作环节不多,程序也简单,稍微规范不到位,就会被人“钻”空子,因而,询价采购工作人员就非常容易受到“商业贿赂”的攻击,对此,如何切实有效地防范“询价采购”活动中的“商业贿赂”行为,正是我们当前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对选用“询价采购”方式的理由必须要在事前审查清楚,以防有人把应实施“公开招标”的采购事项简化为“询价采购”操作,从而为其收受贿赂、实施暗箱操作打开方便之门。众所周知,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方式,具有操作程序严密、透明度高、社会监督力强、信息发布面广等特点,相关环节的牵制力度大,舞弊行为一般难以得逞。而相对来说,“询价采购”操作,其信息公开面不广、操作程序也比较简单,为此,有些人就想暗中钻空子,把应实施“公开招标”的采购业务,进行了“询价”操作,从而人为降低了采购工作的透明度,为其暗箱操作打开了方便之门。因此,对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在选用采购方式时,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必须要严格进行事前审核把关,凡应实施公开招标采购的货物或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或变相使用其他方式采购,对确有特殊情况而选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必须要在事前报请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不得“先斩后奏”,更不得暗箱操作。
二、要认真研究采购人的“特殊采购需求”,明确具体地公示出“询价”对象的资格条件,以防少数人有意“拌混”供应商的资格门槛而为其推荐或指定关系户“铺平道路”。在确定“询价对象”之前,询价小组就必须要认真研究采购人的各种采购需求,对其不合理的条件,诸如对供应商构成差别或歧视性待遇的要求当然不予支持,而对各种合理的条件和建议,则必须要给予满足,并应将其作为选择“询价对象”的资格条件确定下来,只有这样,才能使询价对象的确定“有章可循”,也才能有效避免有关人员随意“推荐”询价对象等舞弊问题,从而能够达到遏制腐败行为的目的。
三、要在公开场合下“随机抽取”询价的对象,以遏制少数人变相“圈定”甚至于直接“指定”其人情关系商作为询价对象的阴谋,从而达到抑制腐败行为滋生的效果。拟询价对象的确定,虽不能对采购项目的质量和效果产生直接的影响,但这种行为却能从源头上“限制”中标对象的范围,凡不能进入拟询价的对象范围,根本就无法谈到中标的可能性,因此,一些供应商为了能有更多的机会参与询价采购活动,都纷纷利用一些不正当利益为诱饵,进行“攻关”大战,以拉拢、腐败采购代理机构的一些工作人员,而作为“回报”他们就会在确定拟询价的对象时,就直接指定那些“人情商”、“关系商”等作为拟询价的对象,或就直接向他们询价。从而直接抹杀了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机会,侵害了他们的潜在权益。而一旦对拟询价对象的确定也严格按“随机抽选”的办法,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中“抽选”产生,则就能消除人为“指定”因素,从而就能从源头上杜绝腐败行为和违法乱纪活动的滋生。
四、对供应商的一次性报价及其承诺措施等情况必须要记录在案,以增强采购工作的客观公正性,防止少数人利用工作或管理上的漏洞而大搞其暗箱操作行为。对县一级来说,大多数“询价”采购业务都是通过电话或微机网络等进行的,被询供应商则多数是通过口头等手段来报价的,其口头表述的情况就是其参与竞争的原始资料依据,如不将其报价和有关承诺情况等及时进行详细地记录,或记载不全面等,都会导致将来在确定中标对象时“口说”无凭,无据可查,也为各种舞弊行为制造了机会,从而使竞争失去了应有的公平性,同时,把各方的询价及其答复情况制作成书面记录,也不仅有利于采购工作人员能进行直观的相互比较,便于评估确定中标供应商,还有利于防范有人暗中作弊,造成事后查无实据的被动局面等。
五、要建立“供应商信息库”,备足一定数量的各行各业的潜在供应商,以满足随时抽选“询价”对象的需要,避免给有些人暗助甚至于指定询价对象留下可乘之机。“询价采购”不同于“公开招标”的一大特点就是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前必须要主动“寻找”适合于采购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然后再从中确定出一定数量的供应商作为询价的对象,并向其发出询价信息,因此,为了确保“询价”对象的选择能有较大的余地,同时,也能使潜在的供应商都能有一个被“询价”而中标或成交的公平机遇,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就必须要在询价前掌握或了解一定数量的潜在供应商,而不能再等到需要“询价”时才开始寻找或收集拟询价对象的基本情况,这种突击式的或是临时查找和审核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做法,对供应商情况的了解也不可能全面和透彻,势必会带来各种隐患,为了避免这些弊端,作为采购代理机构,就必须要在平时能够建立一个“供应商信息库”,以“储备”一定数量的、各行各业的、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以便满足随时抽取和确定“询价”对象的需要,这是公平合理确定“询价”对象的最基础性工作,更是遏制腐败行为的重要举措。
六、要“依法”组建询价小组,增强其内部牵制和监督力度,以促进询价采购工作更加公开透明,从而达到防范暗箱操作、遏制腐败行为的目的和效果。对“询价采购”方式而言,一旦有些事项透露出去,就会导致被询价人相互“串谋”,或通谋作弊,共同坑害采购人等,因而,这种采购方式的操作,具有一定的保密性和严肃性,也正是由于这个特点的存在,往往导致有些采购操作人员将应有的“保密性”作为其“暗箱操作”的可乘之机,或是“指定”被询价的对象,或是“暗示”询价对象多次重复报价等等,可见,这种询价操作方式本身所固有的“弊端”是很多的,而要增强其透明度,消除各种不利因素,就必须要在询价小组的组建上“下”功夫,即必须要组建一个内控措施完善、牵制力强大、职责严明的询价小组。而在实际工作中,询价采购工作却基本都是由采购代理机构“一手”操办或“包办”的,根本就没有什么询价小组之说,有的即使有询价小组,其组建也是“徒有虚名”,根本就不规范,采购人等是很少被邀请参与询价操作的,而按法律规定,询价小组的组建,必须要有采购人的代表,要有相关领域的采购专家等由三个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并且,其中的采购评审专家人数还不得少于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等等。如何防范询价采购运输托运商业贿赂行为,可见,询价小组的组建有其非常严格的程序和要求,只有严格依法组建询价小组,才能充分体现出询价采购工作的客观公正性和公开透明度,才能有效地防范这种采购方式所固有的各种缺点和隐患。
目前,发达国家的汽车生产厂商已经基本实现了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在经营上普遍采取汽车联盟和本土化战略;零配件采购上实行全球化、模块化;生产管理上采用“准时生产技术”和“敏捷生产管理”等先进的管理方式。而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大部分还局限在国内,由于条块分割,即使是在国内也难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整车生产企业都有独立的生产体系,零部件工业存在多种标准体系和配套体系,生产的专业化水平较低;管理粗放、水平不高,缺乏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手段。
我国汽车企业具有遍布全国的营销网络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整车进行单台档案管理和质量信息的全面跟踪;汽车生产属于典型的混合生产类型,既有生产线装配、又有冲压件生产,生产计划实行混流排产,配件一般有较固定的供应商或外协厂,企业生产物流管理比较复杂。
第三方物流运输托运保险的认识误区
第三方物流运输托运保险的认识误区,“双轨并行”下的货物保险与责任保险分属于不同的保险类型,两者各自独立发挥其保险功能。但随着综合物流服务的产生,第三方物流企业办理自身责任保险的同时,越来越多地为货物所有权人代办货物保险。从投保形式上看,其与物流责任保险极为相似,因此实务中还存在诸多认识上的误区。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误区之一:用代收委托人的保险费投保物流责任险
第三方物流企业向委托人收取的保险费属于代收性质,其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代为投保物流货物保险的义务。然而,很多第三方物流企业认为,投保与否以及投保哪个险种完全是自己的事情。为节省保费,他们往往只投保物流责任保险一个类型。这些企业忽视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在责任保险情况下,对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保险公司是不负赔偿责任的。此时,货物所有权人面临的货损风险加大。另外,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这种行为极有可能导致权利人提起违约诉讼。
误区之二:第三方物流企业应承担全部货损责任
按照法理,当发生除第三方物流企业责任以外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来风险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货物损失,被保险人应该向保险公司索赔。只有发生了因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责任导致的货物损失时,第三方物流运输托运保险的认识误区,被保险人才可以选择向第三方物流企业索赔。但实践中发生货损时,很多第三方物流企业往往抱着息事宁人的心态,对损失的原因不加区分,直接向委托方理赔,白白造成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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